【辦理制度】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表建議,是指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閉會期間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執行人大代表職務,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形式。本市國家機關、組織必須尊重人大代表的權利,依法辦理代表建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拓寬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為人大代表提出代表建議提供必要的條件。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以及人大代表原選舉單位應當為人大代表提出代表建議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代表建議的提出
第五條 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通過視察、調研、走訪、座談等方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圍繞本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提出代表建議。
第六條 代表建議應當注重反映事實情況和問題,做到條理清晰、內容明確具體,一事一案。
第七條 代表建議可以由人大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團提出。
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有一名領銜代表,參加聯名的人大代表在確認所提代表建議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后,簽名附議。
代表團提出的,應當經全團代表充分討論,并由代表團團長簽字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
第八條 代表建議一般使用統一印制的建議專用紙,工整規范書寫或者打印,由本人填寫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提出:
(一)涉及解決人大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三)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具體內容的;
(五)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提出的。
第三章 代表建議的交辦
第十條 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大會秘書處應當進行登記、編號、分類和研究,確定是否作為代表建議處理,并初步分解落實到有關機關和組織,提出處理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會同市人民政府召開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交辦會議,集中交辦代表建議。
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應當進行登記、編號、分類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代表建議,應當在收到交辦件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文件證明材料,經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誤和自行轉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應當在收到退回件后十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整承辦單位。
第四章 代表建議的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代表建議辦理制度,嚴格辦理程序,提高辦理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研究辦理代表建議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提出代表建議的人大代表的溝通、聯系,通過組織人大代表走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增強辦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四條 代表建議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交辦機關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提出辦理意見;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在收到代表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辦理意見告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答復人大代表時,應當向人大代表說明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交辦件后三個月內書面答復人大代表。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應當及時向人大代表和交辦機關說明情況,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將辦理結果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分類,實事求是、明確具體地答復人大代表:
(一)所提事項已經解決或者采納的,應當將解決或者采納的情況答復人大代表,并在答復函中注明“A”類;
(二)所提事項正在研究解決的,應當將工作計劃、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限等情況答復人大代表,并在答復函中注明“B”類;
(三)所提事項不具備解決條件的,應當將具體原因如實向人大代表說明,并在答復函中注明“C”類;
第十七條 人大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通知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再次書面答復人大代表。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將代表建議交所屬部門或者下屬機構辦理的,仍由原承辦單位答復人大代表,不得由所屬部門和下屬機構答復。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可以并案辦理,但應當分別答復人大代表。
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代表建議辦結后,應當逐人答復。對代表團提出的代表建議辦結后,應當答復代表團負責人,由其轉告本代表團人大代表。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的答復,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按照統一格式行文,以正式文件答復。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的答復函,應當同時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對代表建議的答復函應當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書面答復代表建議時,應當附寄辦理情況反饋意見表。人大代表收到反饋意見表后,應當認真填寫,及時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反饋辦理意見。
第五章 代表建議的督辦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監督,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認真研究辦理,做好答復和落實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要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人大代表的聯系,督促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有關工委要加強與對口聯系承辦單位的溝通,了解辦理工作進展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應當加強對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辦理代表建議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取若干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人大代表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經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后,確定為重點建議。
重點建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領銜督辦,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委負責協調聯絡。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般在每年七、八月份,會同市人民政府對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進行中期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責令承辦單位限期整改并報告處理結果;情節嚴重的,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拒絕承辦或者推諉辦理責任的;
(二)對辦理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者貽誤工作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三)無正當理由超出辦理時限的;
(四)以威脅、利誘等方式影響人大代表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評價的;
(五)對人大代表進行刁難、無理指責或者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將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的辦理工作情況報告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代表建議辦理答復函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答復函除外。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制定考核實施細則,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綜合考評??荚u結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并作為評選代表建議辦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優秀代表建議予以表彰和獎勵。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