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淮南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安徽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并結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淮南市委員會提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界別、委員小組或者聯組(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并交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經審查立案的提案,交承辦單位辦理并作出書面答復。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改革創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服務,為加快建設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淮南貢獻力量。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原則上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提案審查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作必要調整,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任期五年。其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征集、策劃提案,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四)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和處理;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未按期辦復的及時催辦;
(六)采取多種形式向中共淮南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八)組織提案工作的評議考核、評選表彰和宣傳報道,推進提案公開和信息化建設;
(九)組織開展提案工作交流、培訓活動;
(十)加強與中共淮南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
(十一)加強與政協委員和市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協作;
(十二)接受安徽省政協提案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加強與縣、區政協的聯系,互通情況,指導工作。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專職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聯名者須出于自愿并參加過相關調研或了解相關情況。
(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委員小組或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 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省委和省政府決策部署在我市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全市的中心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
(二)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
(三)提案的提出應當注重質量。
(四)提案應按照統一的格式和要求并通過市政協網站提案辦公系統提交。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全年提案統計截止時間為當年八月底,其后提出的作為下一年大會提案。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后將政協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材料和平時各類調研報告、視察報告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等及時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內容和相關單位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對內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作并案處理,并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或與現行地方法規相悖的。
(二)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涉及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和調查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一)單純為了爭取資金、項目、編制的。
(十二)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三)超越本市職權范圍的。
(十四)其他不宜作為提案形式反映和處理的。
不予立案的提案,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況下,可作撤案處理;也可視情況以委員來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方面參閱參考。
第十九條 提案委員會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對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報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確立為年度重點提案。
第二十條 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協辦公室會同中共淮南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聯合發文,集中交承辦單位辦理。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直接交承辦單位辦理。
所有提案實行網上交辦,承辦單位通過登錄市政協網站提案辦公系統接收所承辦的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提案的市直各部門,駐淮單位,各縣(區)黨委、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等,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一)承辦單位對不屬于本單位辦理的提案,在接收提案后十個工作日內,以函件方式向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說明退辦理由,提出承辦建議,經協商后再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二)承辦單位應當對提案辦理工作認真負責,加強組織領導和日常調度,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注重實效。
(三)承辦單位應圍繞提案內容,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建議答復。凡是有條件解決的,要集中力量及時解決;因條件所限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解決進度;確因條件限制,無法解決或無法采納的,應當實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說明情況。
(四)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格式,在規定時間內函復提案者,并附上征詢意見表,同時登錄市政協提案辦公系統進行網上答復。委員個人的提案,辦理復文和征詢意見表送委員本人;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和征詢意見表送第一提案者,由第一提案者告知聯名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和征詢意見表送提案者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提案,辦理復文和征詢意見表送召集人。由中共淮南市委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須抄送市委辦公室;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區)政府、駐淮單位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須抄送市政府辦公室。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五)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盡快將協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承辦單位按職責分工分別答復提案者。
(六)承辦單位應當將溝通協商作為提案辦理的必要環節,與提案者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征詢對辦理復文的意見。辦理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集體提案,在正式答復前,應當先征求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重點提案復文應事先經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定,并向作出辦理批示和領銜督辦的市領導報告,經協商一致后再正式答復提案者。
第二十二條 提案者應當在收到辦理復文后兩周內填寫好征詢意見表寄回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辦公室,或直接登錄市政協提案辦公系統填寫反饋意見。逾期不反饋的,視同基本滿意。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的提案辦理工作情況,作為其參與提案辦理工作評選表彰的主要依據,并納入市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二十四條 有序推進提案內容和提案辦理結果向社會公開,率先開展重點提案質量和辦理質量雙向評議。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五條 提案的督辦由提案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并組織實施,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各承辦單位、提案者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提案的督辦可以采用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共同參加的協商座談、視察調研、情況通報等方式,推動辦理協商,保證辦理質量。
第二十七條 對于一般提案,提案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督辦、聯合督辦、跟蹤督辦活動,組織提案者通過多種方式了解辦理情況,提出辦理意見。對于重點提案,提案委員會應會同市委督查考核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進行督辦。
第二十八條 積極有序開展市委書記、市政協領導領銜督辦重點提案工作,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十九條 提案委員會對未能按期辦復的提案應當及時催辦,必要時可聯合有關部門適時發布通報。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
第三十條 提案委員會對提案者明確表示不滿意且有正當理由的,應及時向承辦單位反饋,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或作出進一步解釋說明。對辦理工作不負責任、提案者意見較大的承辦單位,應聯合相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和宣傳
第三十一條 每年組織一次優秀提案、提案承辦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活動,并以政協淮南市委員會名義給予表彰。
第三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合作,積極宣傳提案工作特別是重點提案形成過程與辦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透明度和社會影響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市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并可參照制定或修訂相應實施細則,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縣(區)政協可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安徽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